专区是什么意思如下:
专区,是省、自治区根据需要设立的行政区域,包括若干县、市,直接由省、自治区领导。

专区在我国介于省、自治区与县、市之间的行政区域,下辖若干县、市,1975年后改称地区。专区原意指行政督察区,是作为中国历史上一级行政区存在时间的见证,已经名存实亡。现在的地区是地级行政区的通称,实际上专区与地区是同义词。

专区作为一级行政区,从1932年起始设,到1965年正式取消,共存在了30多年。
专区在初设时,其区域划分比较随意,而且变动也比较频繁。1932年中华民国政府在河南、河北、山东、山西、安徽、湖北、湖南、云南等省分设了12个专区,其中的第一、二、三、四、五、八专区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仅设行政督察专员及保安司令、保安副司令等员,其它七专区则未设这些机构。此时,专区下设县的区域有80余县,不设县的区域有80余县。
1950年3月,政务院正式明确了专区与县的从属关系,规定:省人民政府得将所属各专区并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或以一专区为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县人民政府得将所属各区并为区公所;规定省与县之间还增加了专区一级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