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郝升山死刑执行时间为2015年11月13日。2013年8月4日21时许,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万昌镇新兴村村民吴某某等四人在永吉县万昌镇一饭店饮酒后,步行至吉林市船营区松江河岸附近时,遇郝升山、林海、韩志刚、郝志鹏四人驾驶一辆吉普车驶来。郝升山等人以吴某某对林海辱骂为由,与吴某某等四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郝升山用尖刀捅刺吴某某腹部、背部等部位数刀,致吴某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郝升山等四人驾车逃离现场。次日,郝升山等四人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腹部、背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4年4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郝升山等故意杀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认定郝升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郝升山上诉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被告人郝升山的死刑裁定。郝升山等人因琐事行凶,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查阅相关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