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优待金

义务兵优待金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城镇标准,即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上年度当地职工年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第二类是农村标准,即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上年度当地农村劳动力年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上年度农民平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第三类是城乡统一标准,如广东省均按县(市、区)当地上年人均收入的70%以上的标准发放优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