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关案,京都律师事务所王九川在辩护中认为,这些被告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该案只是把一些零散的事件拼在一起,作为证据出示的不少口供和说法,也都带有猜测性和评价性,缺乏明确具体的事实。其中一些事实已经法院审判、判决已生效,属于重复追究。关建军案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在法庭上,关建军对指控事实和涉黑定性都予以否认,以至于出现了“零口供”的局面。 中国刑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赵长青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必须解决“载体”、“行为”、“领导”三个前提。所以,此案上诉关键在于,要向法院证明被告人之间不存在组织联系。 现在百姓对于为官者阶层中存在的媚上压下、贪污腐化、享有种种特权的现象痛恨,产生了仇官仇富的情绪。“打黑”是顺应了一些普通百姓仇官仇富的心态,但如果“黑打”,后果就完全不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