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真旺姆 这位女喇嘛她是在妄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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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實施《宗教事務條例》辦法(試行)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喇嘛教已被限制不准擅自到汉地传教 原贴地址:http://www.bskk.com/thread-2784731-1-10.html西藏自治區實施《宗教事務條例》辦法(試行)第三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教、发展信徒等宗教活动。第四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开其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在区内外出修行,需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证明和《宗教教职人员证》,到修行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修行期满后,应当及时返回原所在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十二条 我区(西藏)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区外从事宗教活动,需持邀请函向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收到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报告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四十三条 我区(西藏)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市)学经,应当获得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我区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区、市)学经,以及外省(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学经,应当经过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同意。 学经期间,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 全国各地佛家弟子时刻提高警惕,见到、听到喇嘛在汉地有所谓的“传法”行为,立即前去检查是否有合法手续,如果没有审批手续,请立即拨打110举报,协助警察抓捕违法分子。 护持正法是每一个佛家弟子不可推卸的责任!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