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视同( )确定纳税义务

6.  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视同( )确定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也就是下列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