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应该具备中立性,著名的法律格言:任何人不能作为法官。如果法官任凭个人感情去判断,那么就会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即使判决结果多么的公证,但是程序上存在着瑕疵,当事人就会有理由怀疑案件的公平性。
做到程序中立,在审判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和执行程序,对待当事人做到无差别对待,那么产生的结果就会被认为是符合正义的。
程序正义要求能够让当事人平等的参与案件审理,应该有效的提供当事人参与的途径,例如为当事人设定讲话申辩的权利和机会,陈述事实和理由,只有让当事人充分的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裁判的结果才是符合正义的。
程序正义还应该具备公开性,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性能够保障案件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全面的了解案件的审理。最后程序正义要求程序的科学性和及时终结性,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如果一个案件久拖不判决既违背了经济效益原则,而且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程序正义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确保利害关系者参加程序。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可能因该结果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有利于自己和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主张和证据的机会。
这就是正当程序原则的最基本的内容或要求,也是满足程序正义的最重要的条件。利害关系者的参加在为了达到具有拘束力的决定而设计的种种制度中,是最足以表现司法典型性的特征。
程序正义的内容即构成正义程序的必备内容,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概括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通过对程序正义内容的研究,人们试图从程序正义的抽象理念中提炼出具体标准,并将其内在价值外化为执行命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程序正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沈德咏:树立现代刑事司法观念 正确实施刑诉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