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贝尔文学奖是瑞典学院颁发的诺贝尔奖之一,根据诺贝尔的遗嘱,每年表彰“在文学领域创作出具有理想倾向之最佳作品的人”。
首届诺贝尔文学奖于1901年颁发,每一位获奖者都会得到一块奖牌,一份获奖证书以及一笔奖金。颁奖仪式于每年12月10日,即阿尔弗雷德·诺贝尔逝世周年纪念日,在斯德哥尔摩颁发。

诺贝尔遗嘱与奖金有关的部分摘要如下: “我其余的全部可变卖财产应按如下方式处置:资本——由我的执行人投资于安全可靠之证券——应成为一个基金,其盈利应以奖金形式每年分发给那些在过去一年中使人类受惠最大之人士。所说的盈利应均分为五份,分配如下:一份应授予在物理学领域里作出 最重要发现或发明之人士;一份应授予作出最重要化学发现或改进之人士;一份应授予在生理学或医学领域里作出最重要发现之人士;一份应授予在文学领域里创作出具有理想倾向的最杰出作品之人士;一份应授予为各民族间的兄弟情义、为取消和削减常备军、为召开和促成和平会议做了最多或最佳工作之人士。物理学奖和化学奖应由瑞典科学院颁发;生理学或医学奖应由斯德哥尔摩的卡罗林斯卡学院颁发;文学奖应由斯德哥尔摩的学院颁发;和平卫士奖应由挪威国会选出的一个五人委员会颁发。我的明确愿望是:评奖不考虑候选人之国籍,不论是否斯堪的纳维亚人,最够资格者获奖。”

这部分遗嘱比较粗略,措辞也不那么严密,执行起来有许多实际困难。因此,《诺贝尔基金会章程》对遗嘱的相关部分进行了必要的阐释,补充了技术性的条款。章程于1900年6月29日由瑞典国王批准,此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了多次修改。
章程确认了遗嘱中的四个颁奖机构,认定“斯德哥尔摩的学院”就是指“瑞典学院”(Svenska Akademien,英译为Swedish Academy)。各颁奖机构分别制定有关专项细则,各自负责专项诺贝尔奖的评选和颁布,设立专项“诺贝尔(评奖)委员会”负责初选工作(挪威诺贝尔委员会不另设初选机构),并选出委托人组成

诺贝尔基金会的理事会。由于许多重大成果并非在一年内就可以确认,遗嘱中规定的“过去一年中”的时间限制条件被适当放宽,在章程中被阐释为“最近的成就”或“最近才显示出重大意义的老成果”,但死者的生前成果不予考虑。对于文学奖,章程把“文学”定义为“不仅是纯文学”(诗歌、小说、剧本),“而且是因其形式和风格而具有文学价值的其它文字作品”
文学奖:瑞典学院。该学院只有18个终身会员。通过选举产生4-5人组成的诺奖委员会,进行具体的工作,包括发送提名邀请函、审查和筛选提名人选,直至候选人缩减到五个,再提交回学院,18位会员共同投票决定,最终获奖者必须获得多数票才行。(参考:Nomination and Selection of Literature Laureat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