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支票法律规定是在十日内要提示付款的,而且开具支票必须要账户有足额资金。
但在现代商业实践中,交易双方往往客观上需要约定延迟付款的日期,例如债务人在债务届期而与银行的资金关系尚未履行的情况下,可通过预开支票以了结债务。这就形成了远期支票的商业习惯。目前某些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已经确认了远期支票的效力。
这实际上使支票不仅具有支付作用,而且兼有信用工具的功能。英美等国的票据法则规定,支票的发票日期以票载日期为准,但支票并不因预填或倒填日期而失效;这实际上是对使用远期支票的默许。

扩展资料:
效力:从商业惯例来看,远期支票从实际出票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持票人一经取得支票即取得票据权利,出票人即应担负出票责任。
对出票人
1、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和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的有无,原则上以票载出票日为准,因为票据为文义证券。但是,如果能够提出反证,则以实际出票日为准。
2、出票人在出票后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支票的效力。
3、远期支票的出票人与其他出票人一样,须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对付款人
1、远期支票的持票人在票载日期前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予以拒绝。
2、付款人收到出票人受破产宣告通知的,不得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3、付款人收到出票人死亡通知的,不得付款,但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远期支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