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热带雨林”事件,是寻衅滋事还是泄漏秘密?

成都“热带雨林”事件,是寻衅滋事还是泄漏秘密?

成都近日发生了一起引人关注的事件,网络昵称为“热带雨林”的佘某某(男,37岁)因涉嫌在网络群组中发布不当言论,引发了公众恐慌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干扰。@成都公安在8月30日晚的官方通报中称,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的严厉处罚,罪名是寻衅滋事。然而,9月1日,成都市突然宣布从当日18时起实施居家令,非必要不离蓉,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全员核酸检测。这使得“热带雨林”事件再次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有人质疑警方对他的处罚是否合理。探讨“热带雨林”的行为是否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我们首先看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定义的寻衅滋事行为,包括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损毁公私财物等,这些行为若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将面临刑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则细化了寻衅滋事行为的范围,其中包括结伙斗殴、恐吓他人、损坏公私财物等行为。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法律并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编造虚假信息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但“热带雨林”所发布的,如果信息本身真实,不应直接按寻衅滋事罪论处。回到“热带雨林”的具体行为,他的微信内容似乎暗示了对内部工作信息的透露。作为可能是体制内人员,他的行为可能触及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中的保密条款。泄露工作秘密不仅违反了党纪政纪,还可能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尽管警方以寻衅滋事定性处理,但从实质上来看,他应当受到监察机关的党纪政纪处分,而非仅仅停留在治安管理的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