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职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为直接故意。

扩展资料
案例:
王某因在被警察盘问期间,辱骂、推搡执勤民警肖某,被公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决给予其拘役五个月的刑事处罚。
2015年1月6日10时许,王某在密云县十里堡镇博士庄园小区外101国道辅路处,因形迹可疑被密云县巡警大队民警肖某、娄某盘查,期间,王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拨打110捏造民警向其索要钱财的事实,威胁民警让其“脱警服”,并采用辱骂、顶撞、推搡等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了上述判决。
解释: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均按照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罚。
实践中,在妨害公务罪中,警察作为侵害对象的案件占有绝对多的数量,以密云法院为例,除2014年判处的一名妨害公务罪的获刑人员针对的是执行法官及司法警察外,近两年此类犯罪的获刑人员的行为对象均是针对出警民警,而且均为临时起意,初犯多,累犯少,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对较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妨害公务罪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妨害公务罪: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