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总额对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
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机构范围
(一)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
1、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2、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3、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资本充足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