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文件闵府发(2008)15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被拆迁房屋同 时间:2026-02-13 18:28:00 浏览:810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你应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标签:闵行区,人民政府,上海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