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
2、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权的实施,都必须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2)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3)各民族共同协商。
(4)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名称的确定、区域界线的划分,都要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区域界线要保持相对稳定。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

扩展资料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