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斡旋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之区别

试论斡旋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之区别

斡旋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

1、一般受贿行为人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就能实施犯罪行为,而斡旋受贿行为人必须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才能完成犯罪全过程。区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关键,就是看行为人的职权是否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直接的制约关系、钳制关系。有则是一般受贿罪,无则是斡旋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尽管利用了行为人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但其犯罪行为的最终实施主要还是依靠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一般受贿罪则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

2、斡旋受贿罪的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如果是正当利益,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罪,一般受贿罪只要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即可,所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而斡旋受贿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就斡旋受贿罪而言,无论是索贿的方式还是收受贿赂的方式,均要求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成立的必备要件;而一般受贿罪在索贿的情况下,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成立的必备要件。